建筑工程轉包的危害是很大的,承包單位將自己的建設工程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一旦工程出現(xiàn)什么問題,就會找不到責任人,這將會導致責任的混亂,是國家命令禁止的行為。但是工程轉包行為要怎樣界定呢?
工程轉包行為要怎樣界定
一、什么是工程轉包
工程轉包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轉包與分包的根本區(qū)別在于:轉包行為中,原承包人將其工程全部倒手轉給他人,自己并不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在分包行為中,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幾部分再分包給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的履行向發(fā)包人負責。根據(jù)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規(guī)定,承包人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將其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的行為是允許的,但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二、工程轉包行為要怎樣界定
根據(jù)轉包的定義,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因此構成轉包必須具有以下兩個要件:(1)首先轉包人與轉承包人必須是兩個沒有隸屬關系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個人。轉承包人對于轉包人來說必須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轉包人的分公司或內(nèi)部機構;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轉給”其分公司或內(nèi)部機構的行為,屬于承包人的內(nèi)部分工即經(jīng)營策略的范疇。(2)其次承包人必須將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給第三人。
三、轉包的類型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xiàn)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管理的;
專業(yè)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對實際施工、采購單位或個人收取管理費用的;
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所有工程價款;
施工總承包單位以合作、個人承包等名義將所承包的全部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